(原标题:《电商法》就位,天猫、京东、携程们戴上了“紧箍咒”)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商法》)终于徐徐地来了。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商法》,随后,中国人大网发布了全文。《电商法》共七章89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其出台也被评价为“关乎互联网电商行业格局”。据了解,该法案是由人大财经委牵头(要知道,一般法规是以部委牵头),还经历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和四次审议,最重要的是,中间还掺杂着各利益方的博弈。
平台们的“紧箍咒”
从2013年立法启动到落地,历时近5年。
在这5年里,电商平台能出现的问题可以说已经基本展露无疑,但问题的解决往往都是靠着媒体的报道和事件本身的发酵来推动。不过好在,现在这些问题在法案中最起码已有了体现。
我们提炼出了几条要紧的信息,看看你我最关心的,在《电商法》中都是怎么说的?
1、还能发现涉黄涉暴商品?
法案第十三条规定写道: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而违反以上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不过,经过前段时间的治理,现在淘宝、拼多多平台上应该已经“干净”不少了吧。
2、被卖家刷的好评、删的差评迷住了眼?
第十七条规定有: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3、买机票的时候买到了捆绑销售的保险和接机服务?
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而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此明码标价,捆绑销售的行为是不是可以彻底退出电商消费的舞台了?
4、无法注销自己的账户信息?
法规第二十四条规定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
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法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而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商家来说,倒是还有两条比较值得关注:
1、网店经营者登记条款。
法规最新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而法规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就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对一些之前没有进行登记或者在纳税范围之外的商家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改变。
2、“霸王条款”怎么说?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台到底责任几何?
法案出台的过程中还有个很重要的小插曲。
2018年8月27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电商法》(草案)进行四审,而在四审稿中,委员会采取了“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建议”,将三审稿中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后一句改为了“依法承担补充责任”。
各方利益博弈在此体现,根据财经十一人的报道,就在8月16日的那场四审稿前立法征求意见会议上,腾讯、网易、京东等受邀企业均派出研究人员与会,而阿里巴巴则是马云亲自到场发言。
这两个字还没改成功,消息一出,就遭到了中消协和一众专家们的质疑。
有中消协人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表示:“如果报道属实,这一改动十分关键,一旦通过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因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后所应承担的责任。”
而近期也正是滴滴顺风车事件引发广泛讨论的时候,上述文章中,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也表示:
如果规定平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死者的家属既可以向凶手追索民事赔偿,也可以向滴滴平台追索民事赔偿,滴滴可以在赔偿后再向凶手追偿。但如果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则需要先判定谁承担主责,如果凶手被判定承担主责,滴滴平台承担次责,那么滴滴只需要承担次责的赔偿责任了。
若如此,搭乘顺风车遇害的那些女孩们的血渍何时才能擦干?如果一个电商可以吸吮着沾了消费者鲜血的手指前行,就会有更多的电商模仿。
不管是电商,还是外卖、网约车等其他的互联网平台,它们和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十分尴尬,三方的矛盾在出现一些无法追及的后果之后更加突出。
出现了问题,平台到底要担负什么样的责任?这已经成了一个常被谈及纸端但往往又没有定论的话题。
据说,28日下午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表示“还恢复原来的连带责任为好,开倒车不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经济学家蔡昉也公开表示:“在电子商务的三方中,应该说最弱势的是消费者,第二弱势的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
话外之意,相比平台,消费者则更需要受到保护。
最终法案出台,关于这条有争议的条款是这样写的: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法规规定:如果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责任”,足见各利益方讨论之多。对此,虎嗅作者林华表示:
在法律上,“补充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无法承担责任情况下,平台承担补充的责任;而连带是指原告可以选择平台或平台上具体业务的经营者承担责任;“相应的责任”则是一个空白条件,可以根据裁决人自由裁量。
而另一法律界人士也告诉虎嗅,连带责任中,平台和经营人承担责任不分先后,而严格来说,“相应的责任”并不能算法律用语。
文字之间,还是留尽了余地。
电商风雨十年,这才缓缓揭下面纱的《电商法》,应该也没少向其他已经渐成熟的法律条款取经,比如《食品安全法》。
你看,比较应景的是:
根据澎湃新闻9月4日的报道,因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许可证审查,根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美团日前再次遭到宁波市海曙区市监局对其处以20万元的顶格罚款。
现在距离《电商法》的正式执行还有四个月,天猫、京东、携程们可要长点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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