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作为一个“黄金产业”,正在被深度开发,出现的新业态就包括游戏直播和短视频。然而,衍生产业火热发展的同时,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浮出水面。
9月19日举行的网络游戏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多位专家认为,网络游戏在短视频、直播等业态的商业化开发,都必须获得在先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然而,随着新业态及新商业模式的出现,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正面临着新问题。
给产业充分发展的机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认为,在包括音乐、影视在内的文娱产业生态链条中,作品的创作、表演、传播的权利分配与授权许可机制是非常清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对作品的使用均须获得相应权利人的许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
卢海君认为,网络游戏作为智力成果当然也应该受保护,后续的使用与传播当然应获得网络游戏开发者的许可。网络游戏开发者是网络游戏直播、短视频等衍生行业的“奶娘”。万丈高楼平地起,我们应该给我们的“奶娘”付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建议,我国音乐产业版权秩序已经相对规范,大的平台都会主动寻求授权。游戏直播与短视频产业也应逐渐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
实际上,我国国家版权局从2012年开始,在官网公布“重点作品预警名单”,要求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张今认为,我国目前应本着实践先行,待时机成熟再考虑是否需要立法的基本态度,鼓励平台创新版权治理措施。
北京大学教授盛杰民指出,游戏直播行业是一个全新的产业,就像当年的网约车一样,属于新鲜事物。对于新鲜事物,有的人接受起来容易,有的人接受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有一点很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对这个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北京大学教授盛杰民)
盛杰民指出,这里面有游戏开发商,有游戏玩家,直播和短视频的博主,还有平台和主播公会。不同的角色对于内容授权的态度会因为立场的不同而有截然相反的诉求。甚至有人会说你不授权给我,就是滥用你的权利,就是垄断。
“我认为对于新的行业,需要了解足够的信息才能做专业的判断。我们还是要秉持宽容、谨慎的原则,要给新事物发展的空间,不能管死,要给产业充分发展的机会。”他说。
商业化理由需提前得到授权
新业态的商业模式并未清晰,因此格外需要审慎但规范的监管。也就是说,网络游戏衍生开发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因此对于网络游戏的版权使用就需要得到合法授权。
虎牙直播代表卫然在研讨会上介绍,当前我国直播江湖进入后黄金时代,虎牙、斗鱼相继上市,今日头条建设了直播平台,谷歌投资了触手,行业将愈加重视技术与生态,但还会不断有新的力量进场。
(虎牙直播代表卫然)
她认为,在5G时代,随着网络基础建设的加快,直播内容会被更多用户接受,直播有可能会成为5G时代最大的受益者。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陶乾认为,区别于传统视频网站,现在的短视频平台,在商业模式上具有多元互通性。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陶乾)
用户看短视频的同时,能够切换到播主的直播平台、电商平台;在视频内容方面,短视频平台更重视内容的社交性与互动性,粉丝与播主通过平台互动;在服务支持方面,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服务也更多元,视频剪辑与美化、虚拟礼物打赏、视频推广等;在营利模式上具有非直接性,涉及广告植入、粉丝打赏、电商推广与平台补贴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指出,目前我国在网络游戏版权生态领域出现了一系列争议,涉及到游戏版权人、游戏直播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以及游戏主播、游戏玩家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
“我们需要明确,各直播平台之所以开展游戏直播业务,是因为他们看到了这一商业模式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并可以通过用户打赏、广告和流量等多种方式来变现。”她说。
张平指出,以游戏短视频为例,不管截取的短视频画面有多短,只要用于商业传播,就必须经过授权,这和利用电影素材制作片花、广告,再创作是一样的。游戏开发商不会限制普通玩家去玩游戏,但是它有权限制商业化利用其自身开发的游戏,包括限制他人利用其游戏从事搭便车等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
网络游戏是否构成“作品”
但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还是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新课题,第一个问题是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写入网络游戏,那么,该如何进行保护?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款名为《英雄血战》的手机游戏抄袭了《王者荣耀》的游戏地图,认定《王者荣耀》游戏地图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目前市面上的MOBA类、FPS、RPG等游戏中都包含有游戏地图,或指路或标识关卡,或介绍游戏规则。游戏地图作为游戏的底层设计决定着整个游戏的平衡性。由于游戏地图侵权行为难度低,部分游戏开发商通过“换皮”的形式直接抄袭原创游戏地图。
法院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地图中道路、草丛、河流、障碍物等元素的运用及外形、位置设计,色彩搭配,整体构图上融入了独创性的劳动成果,应认定《王者荣耀》游戏地图缩略图为改编作品,属于图形作品中的示意图;《王者荣耀》游戏场景地图属于美术作品。
近年来,上海知产法院、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几起著作权纠纷案中,也认定游戏场景地图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健法官介绍,对于游戏直播画面的版权保护问题,这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问题是一致的,我们应该承认它的版权属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宋健)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介绍,司法实践对网络游戏有两种保护路径。第一是将网络游戏中的元素作为独立的作品进行保护,如引擎作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网络游戏中的美术、文字、音乐、游戏规则等满足独创性时亦可获得保护。第二,从网络游戏整体保护的角度,网络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所呈现出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可归入类电作品进行保护。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
游戏主播是否重新“创作”了游戏
网络游戏版权保护的第二个难题是对游戏片段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利用。
陶乾认为,目前游戏短视频多是截取游戏运行的画面片段,对于这类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重点考察使用目的,对此问题的判断,必须关注到行业生态、经济利益链条与平台的商业模式。
有观点认为游戏直播属于转换性使用,从而构成合理使用,卢海君并不认同这个观点。比如,一部小说或者剧本拍成电影是不是转换性使用,按理讲应该是,但为什么不能被界定为合理使用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不管是美国,还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均是综合各要素整体评判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仅是某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项判断因素,不宜简单地将转化性使用等同于合理使用。
网络游戏版权保护的第三个难题是游戏主播是否进行了创作,从而可以豁免侵权责任,以及直播和视频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是否有独创性的问题,汪涌律师认为应视不同游戏类型而定。在大型竞技类游戏中,由于游戏美术、音乐、文字、武器、地图等元素,以及游戏规则和玩法是开发者预先设置固定的,玩家如同足球运动员,是为了竞技目的取得胜负结果,不宜认为玩家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但在“我的世界”等沙盒类游戏中,玩家的创作空间非常大,有创作的机会与可能。
北京大学教授杨明认为,基于玩家在游戏画面产生过程中的参与特点,及其在整个产业链条中的地位,对玩家进行赋权是没有效率的。原则上应当赋权给开发商,但允许开发商与运营平台之间进行权利归属的相关安排。
(北京大学教授杨明)
张平则认为,只要是出于商业目的的游戏直播行为和游戏短视频传播行为,不管玩家或者主播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具有独创性贡献,是否形成了新的作品,都必须获得在先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
陶乾认为,播主的游戏短视频内容如果构成侵权,平台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个案分析。很多短视频平台的游戏内容是专业的短视频商业运营机构、签约播主等发布的,甚至平台还为视频做了排名推广,对这些视频,相比普通用户发布的短视频内容,平台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健法官还介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主播跳槽的问题,也引发了争议和诉讼,我们应借鉴传统体育赛事行业的转会制度来加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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