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晓 北京报道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资管新规明确要求。
1元买信托、金交所产品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私募类型产品在官网等渠道公开宣传、违规兜底等,种种互联网金融乱象不一而足。
“其实各资管领域的法规都有明确要求,只是这些在互联网端的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相关监管措施并未落到实处。”一位地方金交所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在互联网资管领域,主要表现为大量非金融企业无牌利用互联网开展资管业务,有些构成非法集资,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较多,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现象突出。
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上述乱象连续重拳出击,多项监管文件下发封堵套利空间,在防范金融风险要求下,加强了在执法层面的行动力。
上述乱象正在得到明显遏制。“我们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在去年7月份就停了。现在基本上没几家敢顶风作案。”上述地方金交所平台人士介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也注意到,玖富、恒大金服、万达财富等平台紧急下架相关产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在4月末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全面自查相关情况,存量违法违规业务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压缩至零,如需延期,须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如今,互联网资管专项整治大限仅剩最后半月,逾期未达标平台将被取缔。
无资质开展业务或构成非法集资
互联网资管乱象的一大典型在于无资质发行资管产品。
上述金交所人士表示,一些难以从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融资的企业,将借款需求包装成各种类型的资管产品,通过互联网面向投资人募资。由于给予投资者相对较高的回报,因此吸引了大量缺乏合适理财渠道的投资者。此前监管一度相对滞后,互联网资管一时“百花齐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有企业直接通过互联网理财平台发布定向委托计划,一些企业甚至专门成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为自身及关联企业募资,即典型的自融行为。而在底层资产包中,以企业的大额借贷为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在引导互联网金融补位小额分散的金融需求,明确要求个人20万、企业100万的借贷限额。此后,一些平台突破限额规定,自称互联网资管而非P2P,企图逃避监管。
定向委托计划方式最为常用,该模式下,互金平台吸收不同投资者的资金,通过委托机构(一般为平台关联机构)将资金投向借款企业。海航旗下的聚宝汇曾如此操作。
一些平台通过权益转让模式,即与小贷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将这些公司持有的企业应收账款收益权或债权收益权转让给互金平台,再销售给普通投资者。乐视旗下的乐视金融也曾是这一模式的代表。此外,一些平台还采用类公募基金模式、私募债发行模式等。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表示,利用互联网无资质开展资管业务,以高利率吸引公众投资,有些实质上是企业的自融行为,有些则构成非法集资。
今年4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各种资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互联网资管乱象的另一典型在于销售资管产品时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金交所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所谓的互联网资管并没有改变资管本身的属性,只是通过互联网作为推广销售渠道,借助便捷的线上支付进行。“适逢互联网理财的兴起,草根一族的理财需求旺盛,加上不用像线下购买资管产品那样签很多文件、做很多资质证明,客户体验更好。由此带来互联网资管规模的迅速膨胀。”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私募行业人士指出,在代销互联网资管产品中,重点关注其是否具有相关代销资质,其次是代销环节中是否突破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是否违规宣传承诺刚性兑付等。
他指出,2017年7月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合格投资人的标准,这一要求适用于券商资管产品、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产品、信托产品及私募基金等多个领域。《办法》要求合资投资人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同时具备2年或以上金融投资经验。
而此前,许多互联网资管产品通过将产品份额拆分的模式,突破原有产品的投资门槛,或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转移扩大产品风险等行为。
2017年7月,互金风险整治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其核心要求是明确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将权益按标准化交易范围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上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表示,在互联网资管专项整治后,存量机构有三个方向,对于验收合格的机构,应补齐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牌照。对于主动退出的机构,还必须签署承诺书,并限期办理工商及ICP备案变更。而对于到期违规业务不能化解清零的结构,将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机构进行处置。“当务之急是立即停止违法违规业务,对于顶风作案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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